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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5 发布者:生命科学学院 浏览次数:

长春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长师校字〔202373  20237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实验室安全规范》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为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重要事项,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办理管制类化学品的行政审批等手续;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

() 保卫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及校园内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实验过程安全督导与检查。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宣传教育,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一致。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际使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按照要求,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领用等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按使用方向分为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和科研用危险化学品。其中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和科研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二级单位提交需求计划,学校集中统一采购。建议科研用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也一并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坚持“按需申购、少量多次”原则,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申请、审批原则上应通过实验室管理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须经库管员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录入实验室管理系统)。学校通过实验室管理系统,建立全校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

第十四条 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报销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管制类化学品。学院间调拨须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校园须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且运输药品须与报备内容相符。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要求存放,并有专人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剧毒化学品应按相关规范设置单独存储间,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并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储存、保管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类,有序存放,远离电源、热源、火源。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或储存柜存放。

第二十条 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存放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 L (kg)(可按 50 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实验室应定期清理长期不用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超期、超量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教职工)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应在教师现场指导下操作,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室。

第五章 领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制度和各类标准操作规程(SOP)。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危险化学品采购、入库、领用及处置等环节均须及时、准确记录,定期盘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张贴或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

第二十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及其配制试剂都应贴有清晰的标签,禁止使用无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及其配制试剂,禁止使用饮料瓶等不规范的瓶体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

第三十条 开始实验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仔细阅读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质,充分评估实验风险,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准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验时,应两人以上在场。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加压等危险操作时,指导老师须对实验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实验设计、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完整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学校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搬迁、改造、撤销或设施设备安装期间,须妥善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备足应急处置物资,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参照《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处置。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七条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学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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